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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被盗引起他人财产损失是谁的责任
如果qq号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在道义上,可以给予损失方一定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首先,虽然作为 *** 的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 *** 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的。
其次,行为人是在qq主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诈骗的,所以对此事不存在过错。
此外,被骗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转账或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
综上所述,qq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盗窃qq给别人造成损失也属于违法。
2018年12月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省一起以盗用 *** 号码为手段的罕见 *** 侵权案已审理终结,充当“黑客”的沈阳一家数码影像公司在盗用竞争对手 *** 号后,通过连续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受害方因此终审获赔20万元。这一案件的审结,使得“ *** 号盗窃”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张颖律师认为,单就“盗窃 *** 号”这一行为来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仅丢失了 *** 号,而没有造成其他损失,警方是不会以盗窃罪立案的。
但是,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 *** 进行的即时通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案例:
小张的 *** 号密码虽然复杂,但还是被不法分子盗取。盗号者冒用小张的身份,通过 *** 聊天的方式向小张的 *** 好友小李谎称他的家人因被他人打成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小李对盗号者的说法信以为真,于是向其汇款1万元。
汇款后,小李通过与小张证实,才发现自己受了骗,但是盗号者却无从寻找。于是,小李要求小张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的关键点是: *** 号被别人盗取,且骗取好友钱财, *** 号主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小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小张是否存在过错。小张作为 *** 号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 *** 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名普通网民, *** 号被盗时有发生,甚至防不胜防。 *** 号被盗后,原 *** 号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
所以,小张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的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作为一名网民,应该知道 *** 作为一种 *** 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 *** 号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 *** 向借款人核实信息。
结合以上分析和法律规定,小张没有过错, *** 号被盗是小张无法控制的,且其 *** 号密码复杂,已经做了相应的防盗措施,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张可以基于道德给予小李适当的经济补偿。
另外,小张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向盗号者追偿其对小李的补充赔偿额。但就目前来看,盗号者一般很难找到,因此提醒大家,对 *** 等虚拟聊天工具要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尽量复杂,防止被盗取;要慎重对待虚拟聊天工具上涉及的财物问题,认真核实信息,以防遭遇小李的经历。
参考资料:今日永城传媒网- *** 号被盗造成的法律后果该由谁来承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 *** 新闻网-盗窃 *** 号,违法吗?
盗号的人犯法吗?被抓到判刑吗?
盗号的人犯法,如果金额较大,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会构成盗窃罪,被抓到判刑。如果没有达到,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虚拟财物一定程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属于财产。
法律分析
盗号属于犯法,存在一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会被判处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人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的 *** 号码被人盗了,骗子用我的 *** 骗了别人钱,我在法律上有赔偿的责任么?
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但你要能证明不是你去骗了别人,对 *** 上的帐号也要加强保护意识,丢掉很可能会对你熟悉的人造成伤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