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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犯法吗
盗号属于犯法,盗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会构成盗窃罪。
【法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例如农作物、树木等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号会是什么犯罪
盗号算盗窃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号的人犯法吗?被抓到判刑吗?
盗号的人犯法,如果金额较大,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会构成盗窃罪,被抓到判刑。如果没有达到,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虚拟财物一定程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属于财产。
法律分析
盗号属于犯法,存在一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会被判处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人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客读者盗号替作者改文”上热搜,读者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这个不用说的,这个读者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了,侵入别人的计算机,这就是违法的,这在刑法里面写着呢。
不过这事还有转机的,读者的行为的确是违法了,但是警察还不能抓他,因为作者没有报警,也就是说,作者没有去起诉他,所以说,最终的决定权在作者手里,这个黑客读者的生与死就全在读者身上了。如果作者起诉读者的话,读者肯定是刑事责任了,这个没办法按照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解决的。
一:这件事到底是什么情况?
其实这件事说来也简单,就是某文集团下的一个作者的账号被盗了,而盗号的那个就是他的粉丝,最终作者知道自己号被盗了,也是因为黑客读者的提醒,黑客读者因为忍受不了他的小说更新速度,盗了他的号,重新给他整理了小说的剧情和大纲,就是希望他写小说写快点,不得不说,这黑客读者是真正的粉丝啊,居然费尽心思的盗号就只为了这个而已。
二:如果作者追究盗号读者的责任,盗号读者会被怎么样处罚?
那这样盗号的读者肯定要被抓,而且还要被提起公诉,罪名就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的轻重就看盗号读者的行为严不严重,我不知道法院怎么判定,但是在我个人看来,盗号读者的行为很轻,如果法院要判刑,最多也就是三个月的刑事拘留,而且还是那种社区的拘留,就是不用坐牢,自己在小区带脚铐待三个月就行了。
三:我个人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虽然这个黑客读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还是不建议这么做,因为在你看来是好的而已,对于作者来说,并不一定是好的,可能原本作者就是想按照那个大纲慢慢写的,你突然改了别人的大纲,让别人思路都没了,这真的挺麻烦的。所以更好以后被这么做了,有问题直接和作者沟通即可的。
盗号算犯罪吗?被抓会被怎么判刑?
盗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2018年6月11日报道:
标题:计算机 *** 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
利用自己大运营商渠道商的身份,通过 *** 联系一名外号JIM的男子,以700元的价格买入“信息写入”非法软件,模拟身份证读卡器数据向中国移动公司官网实名登记系统输送虚假身份信息,开卡1万余张,使用这批“ *** 黑卡”申请注册 *** 账号或微信号出售牟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2017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计算机 *** 犯罪案件218件463人。计算机 *** 犯罪呈现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等特点,内外部人员互相勾结、多种犯罪交织,隐蔽性和破坏性日趋增强。“犯罪分子多熟练掌握计算机和 *** 技术,洞悉 *** 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专业知识和工具,对 *** 系统及数据信息发动攻击,作案时间短,不留痕迹。”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佛山市禅城区的罗某攻破税务系统网站篡改企业报税信息后,通知“客户”到税务局或自助终端机打印虚假缴税清单,一个月内多次作案均未被察觉。广州市番禺区的陈某,把含有保健品广告链接的脚本程序添加到木马病毒软件中,侵入番禺区人社局等28个 *** 门户网站服务器,将保健品广告以超链接形式挂靠在网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分子受高额报酬诱惑,采取内外勾结方式,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为“客户”提供特殊服务,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
冯某等3人利用远程技术和系统漏洞,非法控制交通违法处理系统,通过中介、二手车行、微信群等平台,大量非法招揽车辆交通违法业务,按照不同车型、不同扣分层级,对应收取每笔5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帮助车主抵扣或消除扣分记录。
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计算机 *** 犯罪案中,林某利用自己在车管所辅助受理、录入车管业务的工作之便,进入车管所公安网交管系统“六合一”终端平台,篡改电脑系统中存储的驾驶员 *** 号码,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被大批量修改,造成大量驾驶员的驾驶证无故被盗分,甚至个别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
计算机 *** 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加上犯罪成本较低、手段隐蔽,客观上为其他类型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不法分子掌握 *** 技术后,明知他人将利用技术成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 *** 犯罪工具。
在吕某等人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案中,吕某两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 实施洗钱等犯罪,还为犯罪分子 *** 、售卖虚假彩票、投资理财网站非法获利。购买虚假彩票、投资理财网站的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彩票网站发送诈骗信息,实施 *** 诱骗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计算机 *** 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