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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号违法犯罪吗(盗取号犯法吗)

本文导读目录:

盗号算犯法吗?

盗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计算机 *** 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

利用自己大运营商渠道商的身份,通过 *** 联系一名外号JIM的男子,以700元的价格买入“信息写入”非法软件,模拟身份证读卡器数据向中国移动公司官网实名登记系统输送虚假身份信息,开卡1万余张,使用这批“ *** 黑卡”申请注册 *** 账号或微信号出售牟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2017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计算机 *** 犯罪案件218件463人。计算机 *** 犯罪呈现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等特点,内外部人员互相勾结、多种犯罪交织,隐蔽性和破坏性日趋增强。

“犯罪分子多熟练掌握计算机和 *** 技术,洞悉 *** 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专业知识和工具,对 *** 系统及数据信息发动攻击,作案时间短,不留痕迹。”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佛山市禅城区的罗某攻破税务系统网站篡改企业报税信息后,通知“客户”到税务局或自助终端机打印虚假缴税清单,一个月内多次作案均未被察觉。广州市番禺区的陈某,把含有保健品广告链接的脚本程序添加到木马病毒软件中,侵入番禺区人社局等28个 *** 门户网站服务器,将保健品广告以超链接形式挂靠在网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分子受高额报酬诱惑,采取内外勾结方式,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为“客户”提供特殊服务,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

冯某等3人利用远程技术和系统漏洞,非法控制交通违法处理系统,通过中介、二手车行、微信群等平台,大量非法招揽车辆交通违法业务,按照不同车型、不同扣分层级,对应收取每笔5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帮助车主抵扣或消除扣分记录。

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计算机 *** 犯罪案中,林某利用自己在车管所辅助受理、录入车管业务的工作之便,进入车管所公安网交管系统“六合一”终端平台,篡改电脑系统中存储的驾驶员 *** 号码,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被大批量修改,造成大量驾驶员的驾驶证无故被盗分,甚至个别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

计算机 *** 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加上犯罪成本较低、手段隐蔽,客观上为其他类型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不法分子掌握 *** 技术后,明知他人将利用技术成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 *** 犯罪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计算机 *** 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

盗号的人犯法吗?被抓到判刑吗?

盗号的人犯法,如果金额较大,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会构成盗窃罪,被抓到判刑。如果没有达到,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虚拟财物一定程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属于财产。

法律分析

盗号属于犯法,存在一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会被判处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人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号算不算触犯刑法

不算

但是违法,这算侵犯个人隐私,如果被盗号者坚持要起诉你的话

你将算侵犯个人隐私。如果qq号中有特别保密档案·较大数额的人民币。你将违反刑法

*** 号被他人盗取,算不算犯法?

盗窃 *** 账号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被盗号了但没骗钱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案的,对方盗了你的 *** 不仅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更侵犯了你的隐私,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轻者触犯治安管理条例。

报警还是有用的! *** 盗号一般都是因为你密码强度过弱,或者你在钓鱼网站上天填写了自己的账户密码!请注意防范。

qq盗号犯法吗

严格来讲,是犯法的,但是自从 *** 安全提升了以后。想通过直接的 *** 盗号已经是不可能了。所以只能是各种钓鱼。这种类似于诈骗的 *** 。其实也算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盗号算犯罪吗?被抓会被怎么判刑?

你这个数额已经算是特别巨大了 建议你收手 要是现在马上不干被抓起码也要3年了 要是继续在干就不只这样了

建议你悬崖勒马吧

不小心盗了个 *** 号犯罪吗

盗窃 *** 帐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用户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

如果说是偶然的、盗取数量少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构成犯罪,但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盗取 *** 数量较多,并且是以盈利为目的,就构成犯罪了。

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全国首宗盗卖 *** 号码案宣判 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宗盗卖 *** 号码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各拘役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1999年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 *** 软件。腾讯 *** 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视音频交流、电子邮箱、 *** 硬盘、 *** 游戏等功能。用户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向用户派发 *** 号,并由用户自设密码,用户凭 *** 号获得本人对 *** 软件的使用权。依据该协议,腾讯 *** 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 *** 、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 *** 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

曾智峰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通过购买 元。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 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 *** 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 *** 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 *** 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 *** 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 *** 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 *** 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 *** 用户在申请 *** 号码和实现 *** 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 *** 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 *** 号码等 *** 帐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的 *** 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 *** 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 *** 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 *** 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 *** 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对此也予以了证实。被害人刘晓华陈述其“经常要用 *** 和一些同行、朋友、同事交流来谈工作,( *** 号码)丢失后,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被害人秦艳陈述“( *** )是我的主要联系方式,平时和朋友语聊、发送文件,是我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有些朋友只有 *** 这一种联系方式,与同事之间主要通过 *** 来交流,(丢失后)造成我永远都联系不上他们。”本案中,无论从腾讯 *** 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 *** 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 *** 用户,篡改了130余个 *** 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 *** 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 *** 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 ***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通过内外勾结实施犯罪行为,各有分工,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评论列表:
  •  酒奴夏见
     发布于 2022-06-01 07:39:54  回复该评论
  • 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加上犯罪成本较低、手段隐蔽,客观上为其他类型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不法分子掌握网络技术后,明知他人将利用技术成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制作犯罪工具。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计算机网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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